2)第九百四十五章 法律解释_明末之大国崛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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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微的错误,这在百姓中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。

  宁波日报首先登载了案件的审理结果,随后其他由商人创办的各个小报纷纷跟进,也都开始报道起这个案件来。一时间封地内外报纸脱销,竟然创造了日销售量三百万份的最高记录。

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这句看上去如大明律上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一样空洞,看似面子工程的话,现在竟然让百姓们感觉是那样的真实。事实证明封地的法律上是这样写的也是这样做的,绝无丝毫徇私枉法。经此一案,竟然让封地内所有人真正重视起已经颁布多年的法律,他们这才知道封地内的各项法律,绝不是如大明律般只凭皇上的喜好执行,而是确确实实的唯一标准。

  这样的热议并未持续几天,因为有新的事件又转移了大家的目光。最高法院在宁波日报上,刊登了《民法》的最终解释,其中规定今后一切针对人口的钱财交易行为,都将被视为买卖人口行为,将受到法律的审判。之前购买童养媳的,以崇祯八年八月三十为准,之前购买不予追究责任,但必须将人送回本家。此日期之后,凡有发现童养媳,皆按照贩卖人口罪,依法执行死刑。

  除此之外,报纸上还颁布了《婚姻法》增订章节解释,除了禁止童养媳之外,还有禁止女子缠足,废除七出之条,结婚双方必须在民政司下辖各地结婚科领取结婚证,才被承认婚姻状况。男女结成夫妻,可以提前免费申请婚前财产认定,婚后所得财产共有。女子有与男子离婚的权利,一旦离婚成立,婚后财产将有双方平分或者协商分配。凡是离婚之前转移财产的一方,一经查出将丧失婚后财产拥有权利,并处以两倍罚款交予另外一方支配。

  依照这样的法律条款,封地内的女子权益又提升了一大步。同时女子有了对婚后财产的支配权,在家中有了独立的财政,可以给予妇女极大的自主权。不过现在封地内的百姓们,可没时间去琢磨后面这些增订的法律条款,光是童养媳的问题就够大多数人头疼了。

  有了前面两场审判的立威,谁还敢不拿法律当回事。各家纷纷将童养媳送回,生怕出了事,整个封地内自然是一片纷乱。当然后来法院又给出了新的解释,如果在童养媳自愿的情况下,双方可以到各地婚姻科领取结婚证,经过法律承认将不被认定为童养媳,这才让大家松了口气。

  这样的做法避免了大量童养媳遭到遗弃,同时也改善了那些女子的生存环境。毕竟领了结婚证就受到国家法律保护,虽然男方避免了被按上拐卖人口的罪责,但女方也因此获得了财产分配权。如果男子再敢打骂,女人就可以离婚并分取一半财产了。

  经此一事,封地内学习法律的风潮兴起,也让政府威信大大提高。尽管有许多人还在呼吁复古和祖宗礼法,要求法律取消禁止缠足和禁止七出之条等条款,但已经无伤大雅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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